昨日,记者从市金融办获悉,为促进全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步伐,我市积极政策争取,明晰了当前形势下民营经济可参与投资的金融领域,即可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
据了解,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县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前20强的当地骨干企业,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而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开发和“两高一剩”行业(包括钢铁、焦炭、铁合金、电解铝、电石、铜铅锌冶炼、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纺织、酒精、味精、制革、印染、化纤、铅酸电池、柠檬酸)的企业,以及没有实体经济支撑主要从事贸易、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企业,不得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与此同时,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程序申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方面,参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兼并重组的企业应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应是主营业务突出、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2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企业、投资类公司、“两高一剩”行业的企业禁止其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除此之外的生产性实体企业可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此外,企业应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其中跨省开展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省内开展业务不低于1亿元;在省内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不低于5000万元;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低于2000万元。(记者 孙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