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闫玉房告诉记者,前几天慈善总会一位相关负责人联系他们,称经过向领导申请,此次住院的费用可以从25万余元捐款中报销,以后如果再住院,到时可再向领导申请。
追问三:善款究竟该归属谁?
对于聊城市文轩中学将爱心款转捐所引起的各种问题,王洪刚介绍,这件事的焦点在于这笔捐赠爱心款的归属问题,据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所以该笔款项应归属受赠人所有。
贾明超则告诉记者,学校只是作为慈善捐款的倡议人,而不是所有人、使用人等有处分权利的人。该笔赠予款项的受赠人为闫淑青,即闫淑青为该笔款项的所有人、使用人。
这两位律师认为,聊城市慈善总会在未了解清楚该笔爱心款性质的情况下,或者在知道该笔爱心款是捐赠给闫淑青的情况下,接受该笔爱心款,于情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婷此前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对于这种定向捐款虽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作为定向捐款,只能一次性全额交给受赠方。如果捐受双方有其他协议,可根据所签署协议执行。
追问四:出院就意味捐款目的已达到?
记者了解,文轩中学转捐善款时,闫淑青只是做完了肾移植手术,将来还要复查、服药以及定期治疗。
闫淑青的主治医师也曾表示,闫淑青未来需要继续复查,终生服药,后续的治疗费用需要十几万元。闫玉房说,做完肾移植后,闫淑青现在每半个月就得复查一次,每次的医药费、住宿费、路费等需要4000多元。
接受采访时唐婷曾表示,受赠方收到的“告知书”说闫淑青出院是达到捐款目的,这与之前签订的协议不符。协议上并没有明确说明闫淑青出院就是捐款目的,这就要按照当时的捐款倡议所定,倡议捐款是为帮助闫森这个家庭,那么所捐款项就应该用于救助这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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