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规定,对于地下停车位、地下商铺等地下空间分别归属于不同使用权人的,为保护使用权人利益,在地下空间建设完成后,可以依申请对地下空间的局部进行独用登记,同时登记共用的地下权。出让的地下空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或划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并依法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济宁市出台此项政策走在了全省前列,下一步市国土资源局将制定具体规定,尽快实现地下权的分割独用登记,依法保护市民的财产权。”丰歌说,《办法》的出台已经为今后实行地下权分割独用登记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做好了铺垫,接下来,相关部门将针对技术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