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7月6日讯(记者陈晨 通信员 冷西金 朱艳)一精力障碍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逃走并将他人打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与护士应共同承担义务。
2009年9月中午,护士孙某值班期间,发明一名精力病人不见了。当时,医院正在改建大门,该病人趁大门管理疏忽之机走出医院逃至临沂,将当地一名居民打伤。经当地法院判决,医院被判赔付给受害人亲属各项丧失9万元。医院随后诉至法院,以孙某严重失职致病人外出伤人造成医院丧失为由请求孙某赔偿其丧失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医院系精力病专科医院,收治的病患与正常患者不同,其护理人员的职责相对特别,孙某在值班过程中,未能及时发明该精力障碍患者离开医院,客观上具有错误。但医院因改建未关大门,在设施上、管理上的不完善是导致该病人得以离开医院的重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医院承担重要义务,判决孙某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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