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据《齐鲁晚报-今日运河》报道,两名小学生课间在走廊打闹嬉戏,奔跑过程中,其中一人摔倒,磕断两颗上门牙。经鉴定,修复牙齿需22000元,鱼台县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行为的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判决对方家长和学校按照3:7分担责任,赔偿金额共计2万元。
小松(化名)和小汪(化名)是三年级的同班同学。2013年5月7日上午第一节课下课后,两人结伴在教室门口玩耍。当小松趴在地上玩时,小汪一下便骑到了他的脖子上,后被同学过来拉开。小汪便追赶小松,因惧怕小汪继续骑,小松爬起来就跑,跑出去四五米远便滑倒在地,脸朝下摔在地板上,磕断了两颗上门牙。
随后,小汪的父母和学校将小松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小松修复牙齿需22000元。
鱼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事发时均未满10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侵权人行为的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判决对方家长和学校按照3:7分担责任,赔偿金额共计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