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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起济宁集中清理取缔道路客运非法经营

时间:2014-11-01 12:48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机(电)动三轮车、电瓶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轿车以及私家汽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严重影响了济宁城区交通秩序,给广大市民及旅客带来安全隐患,社会反响强烈。为维护城区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安全便捷出行,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1月10日起,对济宁城区机(电)动三轮车、电瓶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轿车以及私家汽车,从事道路客运非法经营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取缔。


  旅客运输是一种特殊运输行为,实行市场准入、行业部门许可,对从事客运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均有严格特殊的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的要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未经许可、证照不全的旅客运输都是非法经营行为,这种非法经营行为一旦发生事故,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合法人的权益,是政府管理部门应尽的责任。


  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车辆非法经营和乱停乱放行为的通告》要求,决定自本信发出之日起10天内,请非法经营的车主自行退出城区道路运输市场。自2014年11月10日起,还未退出城区道路运输市场的非法经营者,一经查实,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残疾人代步轿车以及私家汽车,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机(电)动三轮车、电瓶四轮车,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非法经营车辆采取强制取缔措施。集中行动结束后,继续保留执法队伍,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重返城区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者加重处罚。


  请大家学习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纪守法,不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让我们携起手来,为维护城区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而共同努力。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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