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11月25日讯(记者 张帅 通讯员 谢书波)今年1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该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
新法的实施将给老百姓打官司带来哪些变化?立案范围扩大后有哪些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哪些依然无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呢?
带着这些问题,齐鲁网记者采访了历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诗和。
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未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王诗和表示,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案范围,对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会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仍然有部分案件,依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
王诗和认为,基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合同纠纷、需要以民事纠纷的裁判为依据的、部分行政程序性的案件依然无法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济南市历城区张某租赁了刘某位于主要交通干线的一处房产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过程中,张某为了扩大生产,与刘某协商共同出资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刘某随后办理了房产证,张某对二楼进行装修用于生产。
租赁期限结束后,刘某决定不再将房屋租于张某使用,双方产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刘某的房产证,理由是当初自己参与出资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空调等家电。
王诗和表示,该案例中张某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是基于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双方的合同纠纷并不因为房屋管理机关为刘某办理房产证而产生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的纠纷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并不能因为“房产证”的存在而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但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然没有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想撤销婚姻登记?需满足特定条件
案例:孙某是济南南部山区的一个小伙子,由于家庭条件不是很好,30多岁了还没娶上媳妇。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南方某偏远地区的女子范某,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好景不长,短短半年时间过后,范某不辞而别,孙某多方查找也没有再能联系上范某。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其与范某的婚姻登记。
王诗和告诉记者,类似的案例历城区人民法院今年已经受理过六七起,几乎无一例外的是婚姻当中的女方“失踪”,男方则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王诗和表示,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自然人身份都真实的话,即使像当事人说的那样“媳妇跑了”,也只能按照一般的离婚程序进行,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
“事实上我们司法实践中也有一类案件,就是一方婚姻登记人的身份造假”, 王诗和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提交材料不全,导致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或者当事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辩明真伪,导致婚姻登记主要证据有误,法院一般会撤销婚姻登记”。
房屋登记纠纷:要先解决民事争议
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旧村改造、片区征收在许多地区大面积开展,由此产生的房屋继承、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多。
历城区的老范有2女1男三个子女,老伴去世多年。自己的宅基地被征收以后分到了两套房子,因为小女儿平时对自己比较照顾,于是老范立下遗嘱将其中价值较大的一套房子留给小女儿,另一套由其他子女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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