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执行,对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更具体更细致的规定,也对出租车公司的运营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给发票乘客可拒付车费。据悉,《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及行为准则作出了全面细化的要求。按照《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凡“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四种情形之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出租车费用。
空车拒载最高罚款200元。针对乘客与出租车司机时常发生的各类纠纷,《规定》明确了处罚制度:对存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等违规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将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开关空调乘客说了算。新《规定》中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新《规定》还明确指出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此外驾驶员应保持车容车貌,同时驾驶员须衣着整洁、须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等细节服务,在新《规定》中均有明确要求。
醉酒乘客无陪同人可拒载。新《规定》除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对乘客的要求也进行了细化,要求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汽车站私自揽客可罚2000元。司机在汽车站随便揽客、去远的地方不打表等等这些现象我们都遇到过,但却不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新《规定》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此外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出租车司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出车偏远可要求登记。此外,驾驶员的权力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由于出租车上有现金等贵重物品,前往偏远地区、夜间出城时需要注意安全,就近登记可以震慑犯罪分子的不良企图,更好地保护出租车司机人身安全等权益。(孔祥艳 赵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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