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临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中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银行贷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有银行贷款的预售资金由贷款银行监管。第十条规定: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交纳的预售资金。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申请书》直接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确认款项存入监管账户后,在缴款申请书上签章确认。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的,如按揭银行为监管银行,须将贷款款项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由其他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预售人须于按揭贷款下放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存入监管账户。这两项规定的出台,有效保障了预售资金能够第一时间存入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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