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地质地貌景观开发利用,济宁市今年决定建立市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是不可再生的地质资源,也是建设“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促进“生态济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文件,申报市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的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县(市、区)的由所跨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或经协商同意后由所占面积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的市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必须具有市级及市级以上代表性,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独特的科学价值、普及教育价值和美学观赏价值。所申报的市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边界须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权且范围明确,范围内不存在行政管理权限、土地权属等方面纠纷,无已设采矿权和探矿权。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市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但可根据保护区建设管理情况调整保护区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专家组评分结果提出拟授予市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资格名单,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发布公告后授予市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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