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陈珍 通讯员 赵衍茹 谢振平)婚姻大事非儿戏,还应三思而后行。如感情基础不牢固,订婚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分手时很容易因为彩礼问题引发纠纷。日前,济宁高新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订婚未登记的男女双方因彩礼纠纷闹到了法庭上。
今年5月,李先生与王小姐经熟人介绍相识,双方经过短时间接触后彼此产生好感,并很快就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开始谈婚论嫁。7月的一天,李先生、王小姐及双方家人商谈订婚事宜,李先生按订婚习俗给付王小姐现金4万元及金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之后又向女方家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
眼看着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李先生与王小姐在相处过程中,慢慢的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并产生矛盾,最终分手,因此未能登记结婚。婚约解除后,王小姐未将彩礼退还,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王小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李先生提出,除订婚当日给付王小姐礼金4万元、金首饰四件外,后续还先后花费了5000余元为王小姐及其家人购买衣服、烟酒等物品。李先生及家人认为,王小姐除了返还订婚礼金和金首饰外,还应该返还购买衣服和烟酒花费的5000余元。而王小姐则辩称,李先生给付的4万元彩礼系自愿赠与,不应予以返还。而对于李先生所称花费5000元购买衣服、烟酒等物品的情况,王小姐矢口否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小姐将金首饰四件当场返还给了李先生。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李先生所称给付王小姐的4万元彩礼,有介绍人孙某及被告王小姐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王小姐应当予以退还。李先生主张的用于购买衣服、烟酒等物品的5000余元,因其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法官判决被告王小姐退还原告李先生彩礼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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