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不仅因违规建设项目用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侵害者将受到处分,因合法建设项目用海导致海洋生态环境转变的也要进行丧失补偿。日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发布《 海洋生态侵害赔偿费和丧失补偿费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 措施》 ),将海洋生态侵害赔偿和丧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规定,这在全国尚属开创。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接收采访时说,山东海岸线长达3100 多公里,濒临海域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随着近几年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用海持续升温,全省每年海域应用审批 1000公顷左右,而且呈不断增加趋势。加上不可预测的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的侵害和带来的丧失是宏大的。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干的赔偿、 补偿措施和规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主意赔偿和补偿请求时,往往难以履行。
《措施》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产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动导致海洋生态侵害的,以及实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转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侵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丧失补偿费,这就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处分损坏海洋生态环境行动供给了重要的政策根据。
《措施》明白,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动指的是: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请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请求进行的海洋倾废;海上热污染;高浓度盐卤污染;未按照请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未按照请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行动等8种行动。
根据相干评估方法,凡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坏为侵害赔偿,凡合法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坏为丧失补偿。评估方法对侵害赔偿和丧失补偿年限和倍数按不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对占用海域影响的轻重而有不同规定。据此评估方法测算,每 50 公顷用海(以省审批用海权限为基准单位),按照用海期限 20 年盘算,应当缴纳 1000万元海洋生态丧失补偿费。
凡用海,必补偿。按照《措施》,海域应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运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含海洋生态丧失补偿的内容。申请人不缴纳海洋生态丧失补偿费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则中断相干审批程序。
据懂得,每年我省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赔偿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在 10件以上,应当缴纳的海洋生态侵害赔偿费根据估算在 1.5 亿元以上。《措施》规定,海洋生态侵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丧失补偿费履行一次性征缴的征缴方法,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提出赔偿请求和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这部分费用,将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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