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2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畴内立即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
6月6日,中央电视台消息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个别企业以牛皮、马皮下脚料等劣质材料冒充驴皮制作伪劣阿胶的内情,引起社会宏大反应。
通知称,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请求阿胶及含阿胶保健食品与药品生产企业,强化产品德量第一义务人意识,严格遵照相干法规和技巧请求,毫不松懈地加强生产质量管理。生产阿胶所用原料皮必须为驴皮,严禁存有和应用其他动物皮、制革行业下脚料和变质皮等。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阿胶,必须严格遵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对原料管理、检验和供给商审计等各项请求。生产含阿胶制剂,应当严把进货关,加强供给商审计,保证所投料阿胶的生产和标准符合药品GMP和《中国药典》请求。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干规定,购置阿胶作为原料的,应当严把进货关,确保其质量符合《中国药典》规定,建立原料购进记录和供给商档案,确保原料采购可溯源,生产过程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请求,保证产品德量。
通知请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开展对本辖区阿胶及其制品生产的专项检查。对药品生产企业,应重点检查企业库存驴皮的真伪,是否严格履行原料检验规定,对原料供给商是否按规定时间和请求进行严格审计,是否按规定工艺进行生产。对剔出的杂皮和劣质皮应当监督烧毁。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和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有关工作请求实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阿胶原料生产、采购是否符合请求,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GMP请求,产品德量是否合格。
通知强调,对监督检查中发明的问题,一律请求立即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销售,并采用信息通报、下架、责令召回等措施。
对以非驴皮投料生产阿胶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予以认定,按照第七十四条和七十六条予以处分,并对涉及的所有产品予以监督烧毁;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允许证》;按照“两高司法说明”的有关规定,涉及刑事犯法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义务。
对以非驴皮投料生产阿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七条予以处分,涉及刑事犯法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义务。
此外,通知请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情况报送国家局。国家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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