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权益受损
90天内投诉
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措施》明白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此举意味着新《措施》对投诉时效时间的起始日做出明白的界定,同时延伸了投诉时效时间,更好地保护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合法权益受损,游客必定要在旅游合同结束之后的90天内提出投诉。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质监接到投诉
须5日内举动
如果游客担心投诉处理缓慢,新《措施》则大大打消了游客的顾虑。根据规定,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举动,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明白是否调解成功的处理看法,避免投诉“有投无回”。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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