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日游”市场、逼迫购物、虚伪旅游广告等游客反应比较集中的问题,旅游部门制定了《天津市旅游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参照履行标准(试行)》,对于旅行社的各种违规行动都明白了相应的处分措施。
无经营允许——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允许的企业,一经查证属实,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不签合同——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查证属实后,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则责令停业整理1-2个月,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成果的,则责令停业整理3个月,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倒客”——
未取得旅游者批准,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一经查证属实后,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则责令停业整理1-2个月,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成果的,则责令停业整理3个月,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黑导游”——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查证属实,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成果的,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胁迫游客购物——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标,逾期不改,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运动,欺骗、胁迫旅游者花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花费,查证属实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成果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