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此举意味着新《措施》对投诉时效的起始日做出明白的界定,同时延伸了投诉时效,更好地保护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
根据规定,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举动,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明白是否调解成功的处理看法,避免投诉“有投无回”。
据北京商报、台州商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