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来沪探亲的吴均(化名)夜晚步行走上封闭的高速公路,出租车司机老陈回避不及将他撞伤。吴均被送到医院留院观察,不料他又悄悄自行离开医院,成果溺逝世在水沟里。事后,逝世者家属将出租公司、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医院一起告上法院索赔。
2008年12月19日晚8时许,出租司机老陈驾车行驶在A5高速公路上。突然,一个人影闪过,老陈本能地踩下刹车并避让,但因距离太近,出租车还是撞上了人。老陈急忙下车观察,并立即将伤者吴均送到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伤者吴均步行走上封闭的高速公路违背了交通法规定,对交通事故负重要义务,出租司机老陈负次要义务。经诊治,吴均伤势并不严重,但医院认为不能消除他颅内继发性损伤的可能性,请求他留院观察。
然而,吴均在未通知院方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医院,直到12月23日才被人发明溺逝世于嘉定区唐行镇一条水沟内,并消除了他杀可能。得知噩耗的吴均家人立即从云南赶赴上海,请求出租公司、保险公司、医院一起对吴均的逝世亡承担赔偿义务。因协商未果,吴均家属于今年1月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被告争辩激烈。逝世者家属认为吴均身材状态良好,正是因为车祸导致颅内受伤、精力不正常而离开医院,最后溺水身亡;医院监护不力,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被告汽车出租公司及保险公司则认为:吴均溺水逝世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吴均步行上高速公路,阐明事故产生前他的精力可能已经不正常。医院方认为,医院对患者的任务在于诊疗,并没有法定监护职责,医院对吴均的治疗符合医疗惯例,没有错误。
承措施官沙黎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均的逝世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受害人遗体已火化,且原告未供给其他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因此原告主意赔偿缺乏根据。
民一庭胡飞兵庭长与法官沙黎淳决定分头进行调解。他们首先向原告详细释明了民事法律关于侵权义务因果关系的认定,使其懂得到自身证据的缺乏导致其在诉讼中所处的被动地位。通过访问医院、保险公司等单位,被告最终批准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原告近4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史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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