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其中,新《条例》补充了特别场合的防火措施,明白规定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合内禁止吸烟,违背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通过调查访问发明,虽然哈市各大商场都悬挂了“禁止吸烟”的标记,但个别顾客和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仍然在安全通道或走廊内吸烟,偶尔还有行人叼着香烟大摇大摆地进人商场,给安全防火带来很大隐患。在我省产生的火灾中,吸烟已成为引发火灾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新条例对产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产生火灾后逃生艰苦、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单位或场合,给予了充分关注,并明白了处分标准。如“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合内禁止吸烟、应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非营业期间要关闭和熄灭不必要的电源、火源。违背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合的楼梯间、公共通道内禁止动火或者存放物品,违背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合,应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此外,我省修《条例(草案)》保存了原《条例》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规定。(记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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