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消失中的荒野》所作的序中,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专家乔治·夏勒博士也表现,目前中国“针对特定地区的实用机动的野活泼物管理制度尚不存在,因为(对当地人来说)一切打猎都被禁止了,即使是为了生存而猎取一些数量充裕的动物也不行,当地人因此对保护区逐渐疏远并产生了敌对情感”。
中国野活泼物保护协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国家自制定野活泼物保护法以来,对野活泼物的保护管理、打击非法猎捕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野活泼物保护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野活泼物产业政策,国家至今还没有提出明白的领导思想和方针政策,这也是产业迟迟没有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述负责人此前也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现:“正当的狩猎行动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科学性。”
这位负责人说明说,作为一种保护措施,狩猎也被列入了野活泼物保护法,因此,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狩猎行动是合法的。
这位负责人分析,不少人难以接收狩猎行动,原因在于,以往国家只重视对濒危野活泼物保护的宣传,没有针对“狩猎也是保护”的宣传。事实上,某些种群过度增加的野活泼物,需要必定的狩猎措施加以把持。
《中华国民共和国陆生野活泼物保护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活泼物的资源现状,断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履行年度猎捕量限额数量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国民政府野活泼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国民政府野活泼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打算地开展狩猎运动。在合适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合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根据《中国野活泼物保护协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业务范畴”的规定,该协会可以“组织开展国际狩猎、生态旅游等野活泼物质源开发经营运动;为野活泼物保护、养殖、经营利用及其有关单位供给业务咨询和服务;组织参与野活泼物产业运动,负责野活泼物行业协会、联合会的联络与和谐;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必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野活泼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国内交换和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特产、珍稀野活泼物(标本)的国内外展出、展览;在国内外募集保护野活泼物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撑和帮助”。
夏勒认为,中国的自然保护在规章制度、法律、目标和观念上显然还需要进一步改良,以适应中国国情。“自然保护和文化都不是静止不前的,而是随时会因条件、知识和观点的转变而变更,有时变更得非常迅速。”夏勒说。
如何良性发展?
在一些国家,狩猎不仅是一种保护野活泼物的有效手段,由此形成的狩猎产品和狩猎服务,还构成了一个范围不小的产业。
狩猎运动需要一条龙服务,设备需要专业的猎装、猎枪、猎刀、背包、汽车;行程需要旅行社安排;后期还要专门公司负责制作动物标本等等。
中国野活泼物保护协会网站颁布的一份《世界狩猎业管理漫谈》材料显示,仅2002年,美国就有1400多万名18岁以上的国民参加了狩猎运动,狩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多达220亿美元。狩猎服务解决了70万人的就业问题,由此而带动的花费市场高达650多亿美元。
狩猎带来的经济效益也非常可观,上世纪70年代初,乌干达国家公园每年招待国外狩猎者的收入就已达到了1500万美元,仅次于该国出口咖啡、棉花的收入,居第三位。
如果国家能够领导狩猎业朝着健康、稳固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那么狩猎业完整可以成为替代一些传统林业产业的新兴产业,成为林业产业新的经济增加点。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