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公花费”为代表的腐败,是迫害社会的一大毒瘤,长久以来已引起大众的强烈不满。对于这一问题,党和国家相干部门早已再三告诫明文禁止,但“三公花费”仍然存在,原因到底在哪里?我认为,最基本的,是目前对“三公花费”的处分基础无法可依。
我国刑法目前并未明白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公款花费罪”,如果针对“三公花费”问题立法,明白公款花费的法律义务,不论对于反腐倡廉建设还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都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手段把违纪现象升级为违法犯法,意味着事件的性质产生了质的变更。这既会对公款花费主体造成压力,也为大众,对“三公花费”进行监督供给了法律支撑。建议国家立法机构把整治公款花费列入立法打算,尽快明白公款花费的法律义务。
中纪委2004年2月19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浪费浪费公共财产”的“公款花费”做出了十分明白的定性规定和处分规定。但囿于纪委自身的职权限制,不可能对公款花费做出经济处分或刑事处分。审计机关每年查出大批“公款花费”问题,均因无法可依而不能作出任何处理,这也许是近几年来公款花费难以遏制的原因之一。
如何给“公款花费”明白法律义务,笔者认为,立法定罪最有力度。如果机会尚不成熟,起码应将其列入立法打算。在立法定罪之前,可通过部门规章明白“公款花费”的法律义务。建议尽快修正《财政违法行动处分处分条例》,增加关于“浪费浪费公共财产”的处分处分的条款,对公款送礼、公务招待超过规定标准的,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花费娱乐、健身运动的,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核、学习、培训、研究、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购置、调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以及其他浪费浪费公共财产公款花费行动的,做出明白处分规定,使治理“三公花费”有法可依。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