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国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逝世刑案件审查断定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消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白指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以暴力、要挟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采用刑训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证据要审查制作、储存、收集、出示等环节是否合法。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提请法庭通知询问人员出庭作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判处逝世刑应当特别慎重。
由此可见,文件实际上是赋予了法庭的监督和疑问的权利,在必定程度上对“刑讯逼供”产生的案件起到了禁止作用。不过,依笔者看来,产生的案件不能代表案件的产生,也只有案件产生后才干成为产生的案件。所以,颁布的文件似乎只是马后炮,只是对“刑讯逼供”案件产生的说明和补救,并没有从基本上解决此类事件的产生,等于是明文规定了本来就很明显的道理。其实,刑讯逼供本身就是最典范的违法行动,这道理人人皆知,我们只是很想知道,采用什么的措施,如何才干杜绝这种现象的产生。而有关刑讯逼供的法律还是早就有的,还是有人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这到底是为什么,伤心之余的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检查。
一方面,刑讯逼供在必定程度上可以进步办案破案的效率,这是客观存在也是大众所公认的事实,这里无须藏着掖着。也就是说,如果彻底清查案件,难免就要有冤案错案,小则获刑或处分过重,大则没命。因此表明,现有的办案破案效率是掺了水分的,并没有实际上那么高,相反冤案错案的效率倒是渐涨。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如果不刑讯逼供跟本就破不掉,明明知道事情的真像,但就是找不到所谓的证据。其实,没有几个人犯法主动承认的,如果这么轻易就承认,干嘛还要去犯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也有必定的作用,这就要看对客观事实的把握程度。还有,刑讯逼供也表明了,我们的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确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说轻了是失职是素质是形象问题,说重了人命关天就是违法犯法,且知法犯法指法违法罪加一等。此外,相干人员接收贿赂和内情的情况,也不是不可能没有,这就涉及到权利金钱和权势的问题,潜规矩的种种交易就在所难免,在此不能妄下结论。
总的来说,要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下大力且下狠力才行。实际上,这种现象从来就有,古时就有现在也有,只不过近年来尤其是这一两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多了起来,才引起大众更多的注意。我记得赵作海案产生不久后就写过一篇文章,这些被媒体暴光并最终得到必定补偿的案件应当是冰山一角,并非只此几个典例,如果要深加纠察,恐怕牵涉太多撼动太多。
如果对刑讯逼供进行斩草除根,势必要下降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但作为一个寻求民主自由和法制平等的社会,首先就要健全相干法律,让执法人员严于律己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既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就需要国家相干部门,加大力度严格打击,猛药之下才有后果,使公安部门和审判机构真正建立起公平廉洁的公仆形象而不是公诉对象,做到以国民的利益为重,为国民诚恳服务,真正成为国民信任的父母官。否则,国民对相干部门的信任危机问题以及冤案错案何时才干叫停,我不能也不敢想象,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只能实事求是,只能翘首期盼擦亮眼睛,但愿来得越早越好。
相关阅读
全网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