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推行的是一夫多妻制。笔者对此并不认同。因为在古代,男人的多个配偶虽然受当时的法律保护,享有婚姻中的合法权益,然而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却有着天壤之别。以笔者对古代史籍的研究与懂得,在中国古代,履行的应当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的呈现,不是个人性爱的成果,而是私有制产生的成果。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进步,剩余产品的呈现,原始的公有制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母权制被颠覆,丈夫成为家庭的主宰。为了能够断定继承自己财产的子女产自同一个女人,一夫一妻制代替偶婚制,成为社会的主导。
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并不是以自然条件的“性”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的“财产继承”为基础。虽然,这对爱情至上者,似乎无法接收。
但是,这种“一夫一妻制”只对女人起束缚作用,对男人则形同虚设。因为在这个大框架下,法律对具有必定政治经济条件的男人,以“性”的满足为目标,做出了额外的补充。这种补充就是--纳妾。
所以,在中国古代,基础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是基础,多妾只是为了满足男人更多性请求的补充。这从妻妾以及他们各自所生子女的不同待遇,可见一斑。在多妾的基础上,男人还有一个发泄性欲的灰色渠道:婢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通房丫头”。
妻,是娶来的。要明媒,要正娶,要大红花轿,要拜天拜地拜高堂还要夫妻对拜。新娘子要称为夫人,男女两家是平起平坐的亲家。这样的“妻”,只能有一人。妾可就不一样了,那叫“纳”。一顶小轿,从后门抬入,送入洞房,也就完了。这样的“妾”,可以有多人。娶妻时,妻子和丈夫是对等的;而纳妾时,妾是要给妻和丈夫磕头的。娶妻,往往讲究门当户对,往往和政治,和家族利益接洽在一起;纳妾,则往往只请求色艺双绝。俗语有云:“娶妻看德,纳妾重色”,这妻妾之间的差别,是分的很明白的。
妻妾之间的地位,无论是在家族之中,在社会之上,还是在身逝世之后,都有云泥之别。活着时,妾必须全心侍奉丈夫、他的嫡妻、他们的孩子甚至自己的孩子(妾所生的孩子,虽然地位低于嫡子,但远远高于妾本人);逝世后,妾也没有资格和丈夫合葬,牌位不能进入祠堂。嫡妻是丈夫所有子女名分上的母亲。小妾所生的子女,要称嫡妻为母亲,而只能称生母为“姨娘”。
妻与妾所生的子女,称谓上也不雷同。妻生的,叫做“嫡出”;妾生的,叫做“庶出”。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只有嫡子,才有权利继承父亲的皇位或者爵位。嫡长子如果无法继承,则由嫡长孙继承,其次为嫡次子嫡三子以此类推,最后才是庶出子。
但是,在财产的继承权上,自西汉开端,嫡子和庶子就已经没有太大的差别了。
夏商西周时代,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也就是说,不管是爵位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履行嫡长子继承制。到了春秋战国时代,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加,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被分别开来。到了汉朝,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被完整分别:只有嫡长子,才干继承爵位,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而财产继承,则采用诸子均分的情势,女子也有明白的继承权。其后的各个朝代,都延续了诸子均分的分配原则,并逐步完善。
到了明代,更进一步。明《大明令·户令》明白规定:在分配遗产时,“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连非婚生子,也给与了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嗣子,奸生子甚至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