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银行今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下称“措施”),措施明白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收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央行表现,措施实行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措施实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允许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持续从事支付业务。措施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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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部分内容摘取:
1 措施第四条指出,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情势办理。同时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2 央行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国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国民币。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国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3 支付机构申请人的重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义务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持续为金融机构供给信息处理支撑服务2年以上,或持续为电子商务运动供给信息处理支撑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持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行违法犯法运动或为违法犯法运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分。
4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允许证》核准的业务范畴从事经营运动,不得从事核准范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允许证》。
5 支付机构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请求,制定支付业务措施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把持制度。
6 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动,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结束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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