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得知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未经本人授权,就被银行违规查询获取,便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银行。今天海淀法院流露,被告银行未经蒋先生授权查询其信用报告,确实不符合相干规定,但不能认定银行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蒋先生诉称,2007年10月,他从另一当事人处得知,自己有一张信用卡处于止付状态,对方声称是通过一个银行行长帮忙查的。原告意识到对方私自找人查了他的个人征信记录。随后他向银行查询得知,被告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北京中关村(000931,股吧)支行,于2007年10月9日以贷款审批的名义通过国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了他的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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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商业银行只有在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干查询国民的个人征信记录。蒋先生认为,民生银行违规取得他的个人征信报告用于未知用处的行动,已经侵犯他的隐私权。
法庭上,民生银行辩称,2007年6月,蒋先生曾向民生银行申请信用卡,供给过其本人的身份证号。2007年9月,由于民生银行系统请求各银行对在9月之前民生银行的记录客户或者向银行提出申请的客户进行深度开发、交叉营销,故对蒋先生进行二次开发,在10月9日确实查询了蒋先生的征信记录。但该行并没有进行宣传和披露,且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行颁布其信息情况,故不存在任何侵害成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生银行在未取得蒋先生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查询蒋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虽不符合国民银行管理规定,但民生银行查询蒋先生信息是用于二度开发,该事实已由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核实,故民生银行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蒋先生个人信息隐私的故意。此外,蒋先生没有供给相应证据证明民生银行查询信息后将信息流露给第三方等。宣判后,蒋先生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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