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扩大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增进贸易和投资方便化
近日,国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范畴。
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方便,受到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广泛欢迎。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业务增加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国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加,扩大试点的机会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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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畴包含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国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区,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应用国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的扩大,将进一步增进贸易和投资方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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