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2日电 据中国国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国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扩大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指出,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区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大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中国国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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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国家税务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自2009年7月开展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以来,国民币资金结算、清算渠道便捷、顺畅,国民币出口退(免)税及进出口报关政策清楚明白、操作流程方便,受到了试点企业的广泛欢迎。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施展国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方便化的增进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扩大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区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大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二、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三、广东省的试点范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四、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管理措施》(中国国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试点管理措施》)以国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五、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国民币结算履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国民政府和谐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措施》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国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国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把持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应用国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措施》开展国民币结算试点。其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四省(自治区)按照《试点管理措施》选择的试点企业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其他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应用国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地步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国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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