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荐机构频繁爆出有违规的行动,会给个人和大众,带来很负面的影响。谢风华案已经涉及到刑事诉讼了,不简略是PE腐败问题。如果证据确实谢就应 该算是犯法了。”
在对于国信将面临何种处分的问题时,该人士表现,“如果是券商对保荐人存在管理上疏漏,不消除监管部门会采用监管措施,现在还很难讲会不会被吊销业务资格。如果是个人用很隐藏的伎俩,那么更大确定是对个人进行处分。”
“这个事情爆出以后,我们公司的分管领导在各种场合强调请求大家遵照保荐业务管理措施的相干规定,不要去违法违规的行动,以免对个人的职业生活和公司的业务资格造成影响”,一位不愿流露姓名的保荐代表人表现。
或许这次保荐环节大案的连环爆发,让风光无穷的券商投行部门,深切感受到“兔逝世狐悲物伤其类”的寒意。
事后堵漏,还是事前监管?
谢风华和李绍武案,让人不由得想起2007年7月19日广发证券(000776,股吧)原总裁董正青因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事件中涉嫌内情交易被批准逮捕。
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内部交易等等一些行业常见的“潜规矩”案件的打击力度,正在不断加大,而一些堪称里程碑式的内情交易查处案例,也不断在监管层的组织下不断出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8年6月2日发布的《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中,内情交易被定义为“最严重的证券违法类型”。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措施》规定,保荐代表人通过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撤销资格,情节严重将采用市场禁入措施。
不过,无论是在如何高压之下,类似案件依然层出不穷,“忙于堵漏”仍是监管的被动之境。“对于监管层来说,严格事前制度监管、防备于未然对于遏制该类事件还是有很大的作用,”一位投行人士表现。
保荐人制度始于2004年,其设计初衷是通过让保荐人对所保荐项目承担法律义务而进步上市公司质量,被誉为“证券发行制度的革命性变更”。遗憾的是,这一制度不仅没有从基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制作出了新的寻租空间。
而保荐人队伍目前的稀缺现状,也倒逼券商不敢太下杀手。 “保荐人是稀缺资源,招都招不来,券商之间经常爆发保荐人争取战,所以对保荐人的管理相对较松,很多券商甚至呈现了保荐人绑架公司的现象,所以出事的处分机制并不严格。现在市场差不多有1000左右准保代,估计两三年后,市场供求平衡后相对好一点。”广州一投行人士从市场的角度向时代周报记者分析,不难懂得为什么保荐人未能施展应有作用,反而通过“保代持股”的方法沦为了企业造假的利益同盟。
如何避免“李绍武事件”、“谢风华事件”的再次产生?对于有关人士建议将投行分别出券商的看法,“在现阶段来说投行业务是是券商天然不可分割的部门,除非像长江证券(000783,股吧)那样搞个承销保荐子公司,给他单独的牌照,否则投行部门是不可能和券商离开的。毕竟投行部门是券商承担具体保荐业务的部门,是非常重要的。”该投行人士表现。
我国有明文规定,券商保荐人是不能持有保荐公司股票。“保荐人持股确实是不应当的,因为这样确实会引起利益冲突,会导致不能站在一个独立的立场来看待这个项目。”前文中律师如是说。
“不过从理论上来说,这个规定稍微有点自相抵触。该规定明白保荐机构是可以持有被保荐公司不超过7%的股票,而从某些角度来说,我认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人持股基础上是类似的。”
“不管是保荐机构持股,还是保荐代表人持股,其实都是会有利益冲突的,因为做这个项目一旦成功就会从中获得宏大利益,所以从某些方面就不能保证第三方公平的立场”。
“如果要管保荐代表人那么首先就先要束缚保荐机构,”上述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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