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建议“一堵一疏”
大范围呈现的投行人员内情交易和PE腐败,是否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有关?
“近期中山公用和武汉塑料案,内情人员均为公司的管理层。”多位券商人士表现,证券从业人员可能是某个股票信息的内情人,也可能完整不是,如果是属于前者,关于内情交易的法律规定完整可以追究其法律义务,而没有必要把所有的证券从业人员都想成“坏人”。
在西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没有类似我国全面禁止的规定。
但证券从业人员由于其特定的工作性质,更由于同样会受到利益的驱动,相对一般的局外人而言,实行内情交易的违规事件概率要大些。特别是像券商中的行业分析师等从业人员,由于具备必定的市场话语权,研究报告往往能够左右一只个股的涨跌,因此违规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也建议,没有必要把法律之网织得太密,相反,法网织得宽,一旦发明才可能穷追猛打,法律威慑力才干得以彰显,可以适当放宽从业人员炒股。
类似的一幕也曾在《公司法》上呈现过。《公司法》在修正之前,严格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转让股票,但这样的规定没有用,守法的人基本就不买公司股票了,违法的则想着法儿地转让。因此,《公司法》在修正之后,这条规定被更为宽松的条文代替了。
基于此,业界人士建议,放行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同时对其账户的监控要跟上。让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运动产生在“阳光”下,一旦产生违规行动,除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的处分外,还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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