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10]101号
福建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为积极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进一步施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支撑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你们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比照履行《中国国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良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措施》(财金[2008]100号)等相干文件中对东部沿海七省市以外其他省(区、市)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请你们认真履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措施》及相干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手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项应用和规范运行,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支撑就业方面施展更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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