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剑锋
买房、炒股、海外投资,这些在今天成为重要理财方法的投资手段,已经成为官员受监督的新范畴。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和此前的版本相比,此次规定新增了住房、股票投资以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且将监督范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大到副处级以上干部。
但是此次《规定》和社会所期望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有距离,专家指出,此次《规定》缺乏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具备的公示和法律处分的要害环节。
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报告收入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6年中办和国办重新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和上两个版本相比,《规定》吸纳合并了1995年中办和国办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将官员财产和收入情况也纳入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范畴。
《规定》请求,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报告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除此之外,此次《规定》增加了住房和投资的相干内容,删除了“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条款,并将报告的范畴由“处级以上干部”扩大到“副处级以上干部”。
《规定》请求,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投资的有价证券、股票(包含股权鼓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此外,干部报告的事项还包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以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还请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更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此前版本相比,报告事项增加了子女在海外投资和工作的内容。
并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2009年中纪委四次全会首次提出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即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而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都进行了相应的试点工作。
但是此次《规定》并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业内专家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一是有公示环节,二是一旦产生瞒报、漏报、谎报,应当有相应的罪去处分。但中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罪名与刑罚,这就造成瞒报、谎报、漏报成风也得不到追究。
对于领导干部提交的个人事项报告,1997年和2006年的版本的规定都请求“对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请求予以公开的,可采用适当方法在必定范畴内公开”。
而昨日中办和国办印发的《规定》并未提及公示事宜,而是请求“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当保管”。
研究反腐败的专家学者广泛认为,由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和敏感度,目前实行向社会公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条件并不成熟,可以考虑在干部内部实行同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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