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撑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撑的政策需求,进一步增进贸易投资方便化,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通知》的重要内容包含:一是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畴。二是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下降被担保人的盈利请求。三是调剂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四是明白银行非融资性担保的管理方法。五是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明白其他主体对外担保履约程序。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可以依法自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
《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明白了相干管理请求,有利于更好地增进境内机构“走出去”,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撑,有助于进步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程度。《通知》健全了对外担保相干的风险防备机制,优化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干报表,有助于完善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有助于完善国际收支风险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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