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帐户某段时代成为朋成公司把持应用,该点冯超似无异议,不过他表现系被盗用。如确系朋成公司捏造冯超身份证和股东卡,根据相干规定,“朋成公司涉嫌触犯刑法,冯超对此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朋成公司的刑事义务和民事义务。如朋成公司被吊销执照,可追究其股东相应义务。”
《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捏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国华认为,因该帐户为冯超之名,如朋成公司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该帐户转委托,受委托人、证券营业部和银行都可能存在错误,不过需要证据支撑。冯超也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追究朋成公司、受委托人、证券营业部和银行的义务。(超彦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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