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进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护银行业信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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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指引实用于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保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任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尊重发明,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运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履行上级指令。履行中如发明可能产生违章违纪行动,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控制业务技巧,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伪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招待,语言文明,举止慷慨。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别而优待或轻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情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节约节俭。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讹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来往和商业运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收或给予客户任何情势的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情交易,不得利用内情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情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情势告诉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任务。
第十三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照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照以下职业操守指引。
一、认真履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保护大局。擅长管理,公平正直,作风民主,保持原则。履行社会义务。
二、忠诚履行受托人义务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备风险,远离职务犯法。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指引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指引的任务。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活发展,培养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运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白本机构要害岗位特别职业操守并组织要害岗位从业人员遵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请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按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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