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剂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剂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
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履行。
五、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打算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单项投资比例履行现行有关规定。
六、保险公司投资各类金融产品的比例,按照境内外各类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配置的资产统一盘算,并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疏散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把持措施,严格把持投资资产的行业集中度和单一品种集中度,有关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违背规定投资,造成重大风险和丧失的,将予以处分。
七、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超过该法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八、本通知所称的投资余额,是指履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干规定,总资产为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等产品的投资政策另行规定。
九、保险资金投资范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信用等级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投资才能和风险把持等标准,仍履行现行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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