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剂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6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疏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及相干规定,我会决定调剂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 银信理财资产两年内转入表内 国美内斗老臣背叛 陷转型危机南方五省打响稀土保卫战 北京海淀限价房专利局团购广州国土局承认54处闲置地[微博]日本向韩国道歉其实有所图
- 济宁“一证通”解决异地就医大问题 患者结算便利
- 欧债问题反复 欧元受压回软
- SEC就问题抵押贷款对多家银行展开调查
- 徽商期货交易系统罢工 公司声明未提及赔偿问题
- 美国会拟再推人民币法案 商界反对声一片
- 保监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征求意见
- 全国查处小金库资金266.54亿和17万辆违规用车
- 刘志军落马案发丁书苗 2007年就“问题不断”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剂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剂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国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断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仍履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将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剂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剂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三)投资本条第(一)和(二)项所列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同一保险团体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四)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证券公司债券,其托管银行应当为结算参与人。投资同一发行人的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或以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外部信用级别;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应当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项所称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获得的信用评级。
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类投资打算,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实用《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有关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三)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
四、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畴,调剂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金融产品及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