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银行内部人员告诉记者,储户银行卡存款被盗后,在认定双方错误问题上存有很大难度,因为银行在案发后很难断定储户银行卡信息通过哪些渠道泄漏出去,在一些案件中很难消除储户串通他人异地取款来讹诈银行的可能性。
据其介绍,目前银行卡系统的安全性已经足够完善,可防备所有已知风险,部分处所法院判处银行负全责可能是一种片面的认识,也让银行安全系统颜面尽失,银行目前已处于弱势地位。
健全银行和持卡人合理义务分担机制
屡发的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将银行安全系统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银行卡安全技巧及监管道路已成众矢之的。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频发的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足以让银行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安全系统及监管道路。作为银行应不断升级安全系统,在技巧上防备普通的偷盗冒领。在制度上亦应进行改革,特别对储户身份要形成严格的认定机制,必要时可通过照片或指纹等生物技巧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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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不能疏忽契约精力和社会义务
律师李武平认为,银行内部对储户信息要做到多人授权方可查看,对于银行卡存款被盗后无法认定双方错误的案件,银行应先行赔付,然后再走诉讼程序。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或储户与他人勾结在一起共同进行欺骗,丧失就得由犯法人或其单位负责。
银行卡存款被盗后,义务方错误认定对于案件侦破尤为重要,但在认定程序上却艰苦重重,银行和储户的义务分担问题,历来都存在必定争议。同样是“银行卡没离身被盗刷”的案件在一些处所却呈现了不同的判决成果。
“银行卡其实就是有价证券,银行卡彰显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记。既然银行卡体现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有关银行卡应用纠纷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冬认为,储户只要证明卡上的钱被他人非法取走即可,无须证明银行存在错误。
相反,银行要想推辞自己的赔偿义务,就得证明是因储户自己错误造成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如果他人应用捏造卡,即使卡号和密码都正确,银行也要对此负责。因为,银行卡(附带密码)是一种权利凭证,必须出具真实的权利凭证,即原始的银行卡,持有人才可以恳求银行付款,否则,银行的付款就是违约行动,其必须对自己的违约行动负责。反过来说,只要银行是凭着真实的银行卡和密码付款,银行就没有任何义务。这种情况造成的丧失,只能由储户自己承担。
李显冬表现,在目前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建立一套银行和持卡人合理义务分担机制尤为重要。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储户还是银行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储户和银行都有可能泄密,双方都有举证义务,但在举证的内容上,两者不能等同——储户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将密码和卡号泄漏给第三方即可,而银行必须证明自己的交易系统和安全保证没有缺点。
其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作为专业性机构和发卡人,有比储户更高的保障安全、防备风险的任务;二是银行的交易系统带有很强的技巧性和风险性,储户一般承担不了这样的举证义务;三是相对于储户,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履行错误推定,加重其举证义务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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