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危陋住宅区改建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用地,按划拨方法供给,商品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法供给。
对拆迁区域内已按房改价购置的现住房,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按房改价购置公有住房的,可以先按房改价购置后履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在调换住房后,原住房面积部分由居民按届时的房改价购置,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置,房屋整体上属私有产权。对无力按房改价购置公有住房的,可持续承租所调换的住房或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另外供给的其他住房。
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干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与减免收费。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干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应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干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的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干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或通过产权调换方法获得安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款或安置住房折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过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征收契税。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看法》规定,危陋住宅区拆迁后仍建设住宅小区的,应当认真贯彻履行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请求和《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技巧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利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巧、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搞好计划、设计和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向购房人(包含被拆迁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应用阐明书》,并承担保修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应用安全。工程施工和监理应采用招标方法。改建完成后,可采用招标方法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领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
本实行看法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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