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打消城区危陋住宅,改良居民居住条件,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行看法》,决定对本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1980年以前建造、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不再合适居住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危陋楼房区加快改建,采用居民自拆自建和政府组织改革两种情势实行建设。
取得计划允许居民可自拆自建
《看法》指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政府负责,采用居民自拆自建和政府组织改革两种情势实行。
其中,采用自拆自建方法实行的,需要在辖区政府领导下,房屋所有权人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代表,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代表形成约定书、改建申请书、居民改建合约、安置补偿预案等材料;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始审查,出具《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自拆自建)项目初审看法表》后,由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征询计划部门看法;符合城市计划的,市危陋住宅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自拆自建)项目批准书》;房屋所有权人按基础建设程序办理相干建设手续。因资金、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改革的,房屋所有权人代表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拆代建。
《看法》规定,采用自拆自建方法实行的危陋住宅改建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计划,并取得城乡计划部门的计划允许。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把持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各房屋所有权人所获得的新住房建筑面积也相应为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但不小于30平方米。新建的住房原产权性质不变。改建范畴内属所有权人共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计划请求和所有权人意愿实行建设。委托代拆代建的,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以所建住房抵顶。代建服务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代表按各房屋所有权人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向房屋所有权人筹集。
政府组织改革拆迁补偿方法履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采用政府组织改革方法实行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危陋住宅普查和居民意向调查,初步划定改建区域,提交危陋住宅区房屋状态、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情况阐明、辖区政府看法并附改建区90%以上居民的批准改建意向书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批准书》;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危陋住宅改建专业公司具体组织实行改革;辖区政府根据补偿安置计划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80%的,经公证后协议生效,由辖区政府组织实行拆迁,形成的净地由市国土部门公告收回;签订协议的居民户数未达到80%的,项目结束实行;危陋住宅改建专业公司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回迁范畴组织回迁楼建设,市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供给土地。拆迁、安置等费用(含10%管理费)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计入剩余土地的出让成本。
采用政府组织改革方法实行的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将严格履行我市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的方法可以履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履行产权调换,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方法。履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单户)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畴。履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其被拆迁前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所调换住房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再支付购房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其他情况,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互补差价。对于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一次支付差价款有艰苦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容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必定比例共有;住房保障部门代其支付部分或全部差价款的,住房保障部门也作为产权共有人。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拥有部分的成本租金,向住房保障部门支付住房保障部门拥有部分的廉租住房租金。被拆迁人在具备支付才能且愿意购置时,可以将共有人拥有的部分按届时的市场价格购回。被拆迁人调换住房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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