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姚均芳、王宇)中国国民银行23日表现,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取得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允许证。
国民银行日前颁布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措施》规定,非金融机构供给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允许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国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根据《措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重要包含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国民银行断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国民银行23日指出,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畴、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范畴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裸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任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干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背市场竞争规矩、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附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改正。
国民银行指出,对《支付业务允许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据介绍,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按请求向国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为确保《措施》的有效实行,国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措施》实行细则及相干业务措施。国民银行此前表现,为确保支付服务的稳固运行,措施实行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在《措施》实行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允许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允许证》的,将不得持续从事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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