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大案件研究。对于作品载体和传播方法的变更,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播映权的界定问题,尚需进一步细分,在现有的条件下,加大与权利人和各种技巧机构沟通,组织案件研究工作,以便于在审理个案时,能够差别看待,正断定性。三是广泛宣传,保护文化传播。三网融合后,应做好宣传,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鼓励文化传播,增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同时及时警示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授权行动,提示信息网络传播权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将三网作为载体来考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商报记者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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