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网络游戏经营运动的监管
(七)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措施》第十六条的请求,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阐明。用户指引和警示阐明应当包含游戏内容介绍、正确应用游戏的方法以及防止迫害产生的方法。要根据网络游戏的实际情况,制定限制未成年人登录游戏和应用游戏的具体规定,并采用相应的技巧措施和管理规范。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和适龄提示工程,为未成年人玩健康的游戏、健康地玩游戏供给制度保障。
(八)有序推动实名注册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实名注册系统,该系统应当包含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接洽方法等信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并在实名注册系统中向用户明白告诉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监督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加快现有注册系统的改革。对2010年8月1日之后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措施》施行起三个月内,应用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对2010年8月1日之前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措施》施行起六个月内,完成实名注册信息增补系统的建设并投入应用。
(九)明白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规范。被授权独家申报的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应当向文化部提交所有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名单和各自获得合法授权的允许文件。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数量产生变更的,应当自新增或减少联合运营企业行动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国产网络游戏授权权利人要加强授权管理,对被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宣传、推广等经营行动负连带义务。
(十)建立和完善自审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经文化部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动的自查与管理,并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包含本企业自审制度、自审人员详细信息在内的相干材料,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十一)规范网络游戏授权与转授权行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核查被授权人的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明知或应知被授权人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而授权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供给网络游戏的,按照《措施》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背《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所授权的网络游戏含有《措施》第九条所禁止的内容,并且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措施》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分。
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过程中,运营权产生转移的,变更双方应当采用积极措施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运营权产生转移时,网络游戏用户因应用该款游戏而产生的合法权益,由拥有网络游戏用户数据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承担保障义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网运营进口网络游戏所获得独占性授权的权限过期,持续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供给该网络游戏的,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推行《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为保障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按照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文化部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见附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含《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并且不得存在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实行,应与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工作同步开展。
(十三)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管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经文化部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和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外运营的网络游戏供给交易服务。
(十四)封堵非法游戏及违法经营运动的支付渠道。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违法经营运动供给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支付和其他支付结算服务等各种情势的支付服务。在明知或应知所供给交易服务的对象是非法网络游戏的情况下,仍持续为其供给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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