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6月17日热线消息(记者 陈晨 通信员 孔凡静 靳尚安)托人代还上银行卡欠款后,马上跳上车就跑,将钱据为己有。近日,邹城法院以欺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国民币二万元。
经查,邹城的黄某向好友杨某借钱未成。事后,黄某想出了利用银行卡转账骗钱的方法,并通过网络接洽到胡某,以代还一万元银行卡欠款给付200元利益费为钓饵,让胡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法代还银行卡欠款2万元。2009年10月,黄某找到杨某,一起开车将胡某带到邹城的一家银行储蓄所,杨某开车在外等候,黄某与胡某到里面去转帐。当胡某转账代还完款后,黄某却突然跑出银行,跳上车后与杨某一起把胡某甩掉逃走,并等到傍晚二人再把银行卡里的钱取出平分。事发后,黄某与杨某很快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抓获,杨某被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他人以非法占领为目标,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动已构成欺骗罪。鉴于黄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赃款,并积极交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