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6月17日热线消息(记者 陈晨 通信员盛苏 关在峰)投保人出事故后,先行赔偿了受害人,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却被对方以事先未明白告诉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照单赔偿。
微山市民杨某购置了他人的一台欧曼车,并购置了保险,其中第三者保险50万元。2009年5月份,由于自卸翻斗没有完整落下,杨某雇用的驾驶员开车撞坏他人的大门横梁。在法院判决后,2009年10月,杨某支付了赔偿款10万余元。事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拿出了一份2007版机动车第三者义务保险条款,并以其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义务。双方协商不成后,杨某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供给的格式条款的,对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情势向投保人作出明白阐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白阐明的,不产生效率。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法院供给的2007版机动车丧失保险条款和保单是相互分别的两部分,而且没有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款已经做出明示,故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款对投保人杨某不产生效率。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照单赔偿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