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碧水
稍具公文常识的人都知道,出自同一部门、同一文号的文件只能有一个版本。但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一份同一文号的文件却莫名其妙地出现两个版本,其中不同之处竟然多达21处。
这两个版本的文件均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当时为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于1998年12月29日制作,文件号同为温土监罚[1998]1399号,内容同为《关于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松庭花园违法用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正是这两份不同版本的文件,让75岁的老人陈松庭经历了长达8年、前后7场官司的诉讼。时至今日,诉讼依然未能了结。
同一文件,两个版本
陈松庭原是温州市龙湾区蒲州松庭花园的业主。1985年,陈松庭与许多敢为人先的温州人一样,在龙湾区蒲州村建起了个体性质的松庭花圃,种植花木盆景。
松庭花园建立之初及随后,陈松庭陆续取得了2918.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建起了房子,建筑面积合计2927.51平方米。
由于经营得法,陈家以此为生,过着相对富裕的生活。陈松庭告诉记者,2002年9月28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将他的土地收回的情况下,将该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85亩土地以协议价每亩10.5万元出让给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9月30日,新城公司又将该地块以每亩7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鸿公司”)开发商品房,温州市国土局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实际上,陈松庭及周边多家个体花圃经营户的用地也在4号地块上,此时,他们还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这种“一地两证”、“一女二嫁”的行为,为陈松庭日后无法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埋下了伏笔。
2004年9月9日,因为诉讼所需,陈松庭专程前往温州市国土局复制相关文件,其中从该局档案管理员李女士手中复制到了第一份温土监罚[1998]1399号《关于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松庭花园违法用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2008年11月14日,同样因为官司,陈松庭再次前往温州市国土局复制上述同一份文件,准备提交相关部门。
然而,这一次,陈松庭吃惊地发现,尽管仍是从该局同一档案管理员李女士手中复制而得,出自同一机关、同一文件号的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却与上次复印的处罚决定书有诸多不同。
仔细对照这两份同一文号的处罚决定书,陈松庭及其律师发现其中的不同之处竟达21处之多。
在这两份文件中,文件标题的字体明显不同;处罚对象陈松庭的身份称谓表述不一;原先要求“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变成了“到指定银行(建设银行温州市分行双井头储蓄所)缴纳罚款”;文件落款多了“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在这些差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在于用地及建房的内容。2004年复印的版本显示,“松庭花园于1986年初培土建房,现计总占地面积1571.43平方米,建筑面积502平方米”。但在2008年复印的版本上,相应的内容却变成“松庭花园于1986年初培土,现计总占地面积1650.5平方米”。
仔细对照两个版本的文件,更让人不解的是,2004年复印的版本提出,如不服处罚,“可向龙湾区法院起诉”,而2008年复印的版本中,改成了“可向鹿城区法院起诉”。
记者了解到,文件所涉的松庭花园土地原先属于温州市龙湾区,2001年温州行政区域调整时,松庭花园所在地划归温州市鹿城区。“依照2008年的版本,其制作人莫非先知先觉,在1998年即能预知到之后的区域调整?”陈松庭说。
拆迁安置补偿迟迟未落实
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而温州市国土局作出的同一文号的处罚决定书,竟出现两个不同版本,这显然让陈松庭难以理解和接受。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