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请求,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应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列入国家林业产业发展计划和省级政府计划的
重点项目,贷款期限可视情况适当延伸。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国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措施》指出,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原则上按评估价值60%(含)以内断定贷款抵押率。生态公益林建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予以重点扶持,采用预期评估法,抵押率把持在40%至60%。贷款额度低于10万元的可免评估。对以林权抵押贷款或林业贷款为重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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