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互联网安全。为保护互联网安全,《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华国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盘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干规定,以增进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国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迫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运动”。
保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安全流动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应在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实现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中国政府高度器重保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积极领导人们依法办网、文明上网、正确用网。《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国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明白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断定的基础原则的;迫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损坏国家统一的;侵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鼓动民族仇恨、民族轻视,损坏民族团结的;损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谎言,捣乱社会秩序,损坏社会稳固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可怕或者教唆犯法的;凌辱或者毁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上述法律法规是保护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础法律根据,所有中国国民和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照。
依法打击网络犯法。近年来,中国的网络犯法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法与网络犯法联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网络欺骗、网络偷盗等侵害他人财产的犯法增加迅速,制作传播盘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盘算机与网络的犯法日趋增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从事赌博等犯法运动仍然突出。据统计,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法案件142起,2007年增加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为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法运动,中国法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和针对互联网的犯法行动,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干规定追究刑事义务;对不构成犯法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分。
反对任何情势的网络黑客攻击行动。中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法运动的严重要挟。中国事世界上黑客攻击的重要受害国之一。据不完整统计,2009年中国被境外把持的盘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修正的网站达4.2万个;被“飞客”蠕虫网络病毒沾染的盘算机每月达1,800万台,约占全球沾染主机数量的30%。中国法律禁止任何情势的网络黑客行动。《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白规定,对“故意制作、传播盘算机病毒等损坏性程序,攻击盘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盘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遇侵害”等损坏网络安全的行动,构成犯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义务。《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对非法获取盘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对供给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把持盘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违法行动的刑事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对互联网安全的关心也有差别,应充分尊重各国对互联网安全的不同关心,在差别中求和谐,在交换中促发展,共同保护国际互联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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