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接到一家木器加工企业报案,称该企业工人隋某在工作中轧伤胳膊,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市社保服务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即独立展开调查取证。调查显示,隋某于7月18日14点发生工伤事故,14点7分企业人员拨打120指挥中心电话,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安排劳资管理人员为隋某参保,于14点14分为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于当日15点到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报案。由于事故发生前企业未为隋某参保,该事故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企业负担,基金不予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威海有关部门已对该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