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接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公司嘉祥分公司(下称:联通嘉祥分公司)职工来电,反映 “公司正在给职工改签劳动合同,职工不知道改签合同原因,更不清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地址在哪、经理是谁、联系电话等最基本的信息”。为探究竟,记者立即前往调查。但没想到,联通嘉祥分公司工会副主席欢一场竟然狂言:将记者的录音设备“摔喽”!
据记者调查,联通嘉祥分公司与职工关系纠纷由来已久,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该单位并没有及时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单位效益始终不错,职工奖金福利都很优厚,经常安排职工旅游观光外出学习培训,但却没有依法为职工交纳保险,直到2002年7月才开始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交纳保险。2009年,经过部分职工的再三催问,公司提出为部分职工补办1995至2002年7月1号的保险手续,而且要求九十年代上班的职工自己交纳单位与个人应缴的全部费用及迟纳金,每人还多拿了300元,说是到相关部门找关系的活动经费。至今仍有60年代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为劳动关系纠纷四处上访。2011年联通嘉祥分公司再出新招,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职工转到山东保时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麾下,把职工推向外包公司实行劳务派遣自用,而职工对此并不知情,也不了解山东保时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相关信息,成了任公司摆布的羔羊,有人将情况反映到我社。2011年3月15日下午,记者到该公司进行了随机采访:
记者:请问你在联通嘉祥分公司工作多长时间了?
关喜云:我是九三、四年来公司工作的,当时是临时工,现在还拿着每月几百元的工资。
记者:你签劳动合同了吗?
关喜云:签订劳动合同了,自己补交了2002年7月份以前的保险金,我还多交了300元活动经费。合同签订以后单位拿走没再给,只有单位领导手里有,我们职工至今没有一份劳动合同。
记者:你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这方面有什么看法?
关喜云:怎么说啊,这个单位工作十几年了,端人家的碗归人家管,年龄也大了,现在没办法再改行了。这些年,签订了几次劳动合同,连一份也没有给我。
记者:你们都是一个单位的职工?
心语:是啊,都是一起的。
记者:你工作多少年了?
心语:没几年。
记者:签订劳动合同了吗?
心语:签了,我签了三回劳动合同了,签完就完事。
记者:你有签订的劳动合同吗?我能不能跟你去看看?
心语:签完合同都交给主任了,我手里没有,你是看不到了。
记者:请问你贵姓(身旁另一位人)
黄友善:黄友善;
记者:你是做什么工作的啊?
黄友善:我们都是一个单位的;
记者;你工作多长时间了?
黄友善:十五、六年了。
记者:你补交保险了吗?
黄友善:没有;
记者:你为何不补交啊?
黄友善;我没有那么多钱;
记者:你今年签劳动合同了吗?你手里有没有合同?
黄友善:签了,签订了两份,交给领导了,没有给我个人,这些年来签了好几次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们一份。
2011年3月18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联通嘉祥分公司,直接到公司办公室,向值班人员说明来意。他问了一下我想了解的情况,然后去向经理汇报。期间,公司工会副主席欢一场来到办公室质问记者:“你来弄什么的?”
记者:来了解公司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事宜。
欢一场:你是不是没事干了?!合同都签订了!关于保险的事,你就是去劳动仲裁也不受理,我们有劳动局的文件。
记者:能让我看看劳动局的文件吗?你们是以劳动局的文件为准,还是国家法律为准?
欢一场:你说的什么啊?!(说着,翻看记者采访记录本)
记者: (启动另外一个录像设备)
欢一场:你看你能耐的!敢录我的音!我给你摔喽!因记者及时保护措施,采访设备幸免于难。欢一场摔门离开办公室。事后得知,2009年为职工补办保险的手续的人正是欢一场,当时任人事科主任。
或许因办公室领导太忙,或许公司经理有事抽不开身。截止发稿,记者没有得到联通嘉祥分公司的回音。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是本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和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果是劳务派遣,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的,联通嘉祥分公司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让职工改签合同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的作用。其中第7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三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那么作为工会副主席的欢一场,其言行和立场,与工会的法定职责相去甚远。(本文 所涉及人员均为化名)记者 于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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