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毅的供述,这样做的目标是因为四运公司的贷款一直还不上,自己是在为这个筹钱。
之后,北内团体与朝阳区房地局的三产公司及朝阳分中心签订协议,朝阳分中心作为担保方,北内团体把3000万元借给三产公司。
三产公司之后与浩利鸿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再把3980万元“借”给了浩利鸿公司。
法院审理
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
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毅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与张丽共谋,将本单位公款供个人应用,进行营利运动,其行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宏大,情节严重。
刘毅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遇特别重大丧失,其行动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文/记者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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