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4900万公款进私人公司 曾为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主任 还犯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获刑16年
利用担负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方便,刘毅将4900万元公款挪用到自己入股投资的房地产公司经营应用;还从一家企业“弄”出3980万元为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还债。
记者今天从承办此案的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获悉,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其同犯张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案情披露
以购房预付款名义挪用公款
1997年10月7日,时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刘毅,利用职务方便,以“购房预付款”的名义,将本单位公款400万元挪用至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用,后将该款归还。
据当时的朝阳分中心副主任讲,1996年朝阳分中心刚成立,有不少资金。朝阳房地局在朝阳分中心有7200万元的存款,有不少的利息。后来,一家叫鸿浩志的房地产公司向朝阳分中心借款,刘毅便做主让其借出了这笔利息。
2003年刘毅被调到其他区,走之前他给这笔钱安上了“解决分中心职工住房”的名义。而实际上,解决职工住房一般情况下都是市中心给分中心指标,再由区财政付款解决。
原鸿浩志公司的一名股东、当时的市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祖某表现,当时自己和中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胡某以及刘毅,一起成立了鸿浩志公司搞房地产销售。
当时刘毅说他没退休,不能用他的名字,于是用他儿子的名字入股并担负法定代表人。
刘毅自己也承认,其参加到鸿浩志公司是因为其是朝阳区分中心主任,接触的单位多,而且管钱。
以申请贷款名义挪用公款
2000年11月,刘毅利用职务方便,与张丽(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及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原总经理骆某(另案处理)共谋,以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建设职工住宅,向朝阳分中心申请贷款的名义,挪用公款4500万元。
其中,400万元归四运公司应用,4100万元转入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用,后将上述款项归还。
据骆某讲,四运公司当时的住房基金都存在朝阳分中心。一次刘毅约自己在办公室会晤,介绍张丽是浩利鸿公司的经理,张丽提出公司有个项目缺乏资金,盼望以浩利鸿公司和四运公司的名义一起贷款,并承诺可以把部分贷款给四运公司应用。
贷款的名义是四运公司盖宿舍楼,而实际上,当时的宿舍楼已经快盖完了。
按照张丽的供述,当时鸿浩志公司做完长途汽车公司项目后就没有业务了,张丽提出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张丽将刘毅儿子的身份证拿走,成立了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年,浩利鸿公司筹备开发建设利鸿大厦,需要资金4000万元以上,但现有资金不够,于是自己和刘毅就想出了和四运公司“合作”的方法。
出借3980万元进行担保
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刘毅擅自以朝阳分中心名义为北内团体总公司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3980万元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义务,造成2800万元无法返还,给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经济丧失。
北内团体总经理景某称,2000年7月团体建立住房公积金,但因为资金紧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拖欠着。北内团体和刘毅商量,可以用北内团体的住房基金作贷款,产生的利息为单位职工缴存。
后来,刘毅提出由北内团体写个申请,编个理由就行,目标就是为把住房基金拿出来,因为按照正规程序住房基金确定是拿不出来的。
北内团体给朝阳区分中心写了两份申请,一份称团体在朝阳区双桥筹备建职工宿舍缺钱,申请应用住房基金300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另一份称团体经营艰苦无法正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等手续,申请从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中借支9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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